代理机构未按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的规定,对供应商进行质疑答复,应限期整改
【案例要点】
代理机构未按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的规定,对供应商进行质疑答复,应限期整改。
【基本案情】
F 供应商参加了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人“xx 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识牌采购与围网施工采购项目”,项目于 2022年 3 月 2 日公布中标结果,代理机构于 2022 年 3 月 3 日收到质疑函,但直至 2022 年 3 月 15 日仍未予以答复。F 供应商于 2022年 3 月 17 日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。
投诉人认为,投诉事项 1.在实际勘查时发现该项目已经制作安装完毕,项目采购就是“掩耳盗铃”,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规定。投诉事项 2.代理机构不作为,不就其质疑给予回复。
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,依法下达了项目暂停通知书,进行了书面审查,并向采购人、代理机构进行调查,作出处理决定。
【处理理由】
经当地财政部门核查,投诉事项 1,“xx 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识牌采购与围网施工采购项目”的实施地点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,该项目成交供应商尚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,更未施工。投诉人从未与采购人核实该项目的施工地点,其投诉书所附的佐证照片,拍摄地点为另外一处饮用水源保护区,并非该项目的施工地点。涉案项目并不存在投诉人所述已经制作安装完毕的情况。投诉事项 2,采购人与代理机构的委托合同明确约定,质疑事项由代理机构答复,但代理机构确实未按规定作出质疑答复。
【处理结果】
当地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:根据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六条规定,投诉事项 1 缺乏事实依据,驳回投诉人投诉;投诉事项 2 成立,责令代理机构就未作出质疑答复的问题限期整改。
【法律依据】
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
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:
(一)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;
(二)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,投诉事项不成立;
(三)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;
(四)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。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,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,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。
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情节严重的,给予警告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,并予通报:
(一)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;
(二)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,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;
(三)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。
发布日期:2023-03-16